《德宏州州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州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堅決貫徹黨政機關習慣過緊日子的要求,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云南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州級各部委,州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州人大常委會機關,州政協機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州級各人民團體,州級各派,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州級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州級黨政機關)。
駐芒市區以外的州級黨政機關,執行駐地差旅費管理規定。駐芒市區州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州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東(東南)至芒市原法帕鎮政府,南(西南)至芒市帕底工業園區,西(西北)至軒崗鄉政府,北(東北)至木康廉租房住宅區范圍內開展公務活動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不報銷差旅費。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州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工作單位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州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批準,從嚴控制出差頻次和人員數量。差旅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并單獨列示,嚴控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到工作單位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六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范圍見下表: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1人可乘坐同等級公共交通工具。
因特殊情況,經單位審批同意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七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和時效的前提下,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員乘坐全列軟席列車或動車出行,原則上乘坐軟座或規定等級席別,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或動臥,按照軟臥或動臥車票憑票報銷。
乘坐飛機的,應當購買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時點低價優惠機票(含行李托運),也可選擇購買低于政府采購優惠票價的機票。
第八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長短途汽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1份,保險有效期內不再重復購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九條住宿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以內開支,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二)赴州內縣(市)、鄉鎮出差的,住宿費標準限額為: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一條出差返回當日公務活動超半天不滿一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兩個及以上縣(市、區),可以安排1次半天住宿。半天住宿費用在職務級別對應的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一半以內憑據報銷。涉及兩個及以上縣(市、區),每天報銷的住宿費不得高于相應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為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20元;出差目的地為其他地區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出差期間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無需交納差旅伙食費,其余用餐應自行解決。需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及時交納差旅伙食費。接待單位按照勤儉節約、安全衛生、就近便利原則協助安排用餐。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向接待單位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別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40%、40%向接待單位交納。在賓館、酒店、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費用自理。
第十八條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接待單位要堅持輕車簡行、集中乘車、綠色出行,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九條州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省內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調動到省外工作的,按當地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州級部門組織的會議或培訓期間,參會代表或參訓學員食宿行安排應當嚴格執行會議費、培訓費管理有關規定,由會議組織單位或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相關費用。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報銷。其中,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第二十一條根據工作安排赴單位常駐地以外參加各種支援工作、工作隊、醫療隊、講師團,單位派出的掛職、借調、跟班學習等工作人員,相關費用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以及派出單位因工作需要臨時召回,在途期間的差旅費由派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銷。
(二)工作期間出差,執行工作駐地差旅費管理規定,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接收單位承擔有困難的,經派出單位批準后可在派出單位報銷。
(三)工作期間,原則上由接收單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接收單位不安排住宿、工作餐的,由接收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后,經派出單位批準,可憑由派出單位在住宿標準限額內報銷住宿費,同時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不予補助。工作時間3個月以下的,可結合實際選擇租房或入住賓館;工作時間3個月(含)以上的,應當選擇租房。租房費用根據厲行節約要求和工作駐地租房市場行情合理確定,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日均標準不得高于常駐地同類同級別人員差旅費住宿標準的45%,其他城市不超過35%,水、電、燃氣等費用自理,不得報銷。
(四)州委組織部選派赴中央、省、其他地區和州內跟班學習、掛職、進修、駐村工作隊等有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相應交通運輸票據報銷,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憑據報銷。不得報銷出差人員使用機場貴賓休息室、接送機等其他服務產生的費用,不得報銷私家車產生費用。
(一)出差人員當天往返而未發生住宿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
第二十六條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乘坐州級部門提供公務用車(含公務租車)的,不交納市內交通費,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七條出差人員應當主動按規定交納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索取相應的票據、稅務發票等憑證,取得的憑證可作為相關費用報銷附件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出差人員伙食費、市內交通費自理的,應當備注說明。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等交通運輸票據、住宿費發票等憑證。購買非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國內航空公司機票的,應當提供相關低價證明材料。
出差人員原則上應以公務卡方式結算相關差旅費用,刷卡支付的,報銷時需附刷卡單據。
第二十九條州級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三十條州級黨政機關應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事項事前審批、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差旅報銷審核、監督問責等進行細化。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州級黨政機關應強化對所屬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州財政局反映。
接待單位應強化單位財務內控制度建設,嚴格按規定開展公務接待相關工作,加強收取費用的收支管理,做好臺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杜絕發生“小金庫”現象。
第三十一條州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州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第三十二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不得加重接待單位和基層負擔。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州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州級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州級黨政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單位具體管理規定。
執紀執法、執行緊急或涉密等特殊公務的,有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細化管理措施。各縣(市)應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報州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德宏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德宏州州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德政發〔2014〕99號)、《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州級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德政辦發〔2017〕117號)、《德宏州財政局關于繳納市內交通費和到基層繳納伙食費的補充通知》(德財行〔2018〕339號)、《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州級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德政辦發〔2023〕6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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