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能源汽車加速普及的當下,“買了新能源車,卻在自家車位裝不上充電樁”成為不少老舊小區業主的煩心事。物業公司以“需經業主大會表決”“存在安全隱患”等為由拒絕配合,業主權益如何保障?充電樁安裝到底屬于個人合理使用,還是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支持業主安裝充電樁的訴訟請求,明確長租固定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不屬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物業服務企業負有依法配合的義務,為破解新能源汽車“最后一公里”充電難題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李某居住在北京市某小區,李某響應國家綠色出行號召購買新能源汽車,并與小區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地面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協議》,對所承租固定車位享有排他性使用權。2025年,李某向物業公司申請在自家使用的車位上安裝家用充電樁,被物業公司回絕。
無奈之下,李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并履行現場勘查、施工配合等協助義務。
物業公司提出多項抗辯理由:一是認為安裝個人充電樁屬于“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二是主張小區內已設置18個公共充電樁,能夠滿足業主充電需求,無需另行安裝;三是援引2025年7月1日新實施的北京市地方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稱零散增設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且施工涉及破土作業,將改變共有部分現狀;四是聲稱“大部分業主對零散增設充電樁存在疑慮和反對意見”,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業主表決意見或書面證明材料。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業主在長租固定車位上安裝家用充電樁,是否屬于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
本案中,李某對案涉車位享有合法的排他性使用權,安裝家用充電樁是為滿足新能源汽車日常充電需求的合理措施,屬于車位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該行為使用對象特定,施工影響有限,并未改變車位作為停車的規劃用途,亦非對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因此,將個別業主在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行為等同于對整個小區共有部分的整體改造,屬于對“重大事項”的過度解讀,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物業公司提出的公共充電樁已能滿足需求的主張,法院認為,公共充電樁與家庭自用充電樁在使用便利性、電價成本、車位占用情況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案件中,公共充電樁存在被燃油車占位、使用不便等實際問題,且收費包含服務費、價格高于居民用電。業主選擇使用成本更低、更為便利的家庭自用充電樁,屬于其合理消費需求,不能以存在替代性公共設施為由否定其安裝家庭自用充電樁的正當權益。
對于某物業公司提出的安全隱患及新出臺的地方標準,法院認為,相關技術規范旨在進一步保障建設質量與安全,并非禁止在既有小區內安裝充電樁。安裝是否符合條件應由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驗判斷,物業服務企業無權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法定配合義務。同時,某物業公司主張大部分業主反對,卻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北京一中院作出判決:判令某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為李某出具同意在其長租停車位安裝家用充電樁的證明,并履行協助勘查現場、配合施工、辦理用電變更等義務。
同時,法院在判決中倡導:為避免零散施工可能造成管線混亂、安全隱患及反復破土擾民,提倡小區業主與物業遵循“集中布局、分區設置”原則,將分散需求整合至充電專區,最大限度減少對公共區域的破壞,實現個體便利與社區整體利益的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列舉了九項需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其中第九項為“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適用該兜底條款時,必須嚴格把握“重大”二字的內涵。安裝個人充電樁具有以下特征:使用對象特定、施工影響有限、不改變共有部分規劃用途。這與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屬設施或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等真正意義上的“重大事項”有本質區別。如果將個別業主的正常合理使用行為一概納入業主大會表決范圍,不僅將極大增加業主行權的制度成本,也與國家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政策導向背道而馳。
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并支付租金,即對特定車位享有合法的排他性使用權。在固定車位上安裝家用充電樁,是滿足新能源汽車日常充電需求的必要措施,屬于車位使用權合理延伸范圍內的正當使用行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發布的《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及北京市相關規范性文件均明確鼓勵和支持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并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配合。業主享有一年以上專用固定停車位的使用權,其提出安裝充電樁的請求,具有合法、合理的基礎。
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提供者,其管理權限來源于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授權。對于不涉及共有部分重大變更、不影響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合理使用行為,物業公司應當在現有管理權限范圍內依法履行配合義務,包括出具同意證明、配合現場勘查、提供圖紙資料、協助施工及辦理用電變更等。以“需經業主大會表決”為由拒絕配合,實質上是將個別業主的正當需求與全體業主的共同管理權利錯誤綁定,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物業公司主張存在安全隱患及業主反對意見,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業主合法表決意見或專業機構出具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新能源汽車是綠色出行的主流趨勢,配套充電樁建設是保障民生、落實綠色發展政策的重要一環。
對于小區業主而言,在合法擁有固定車位長期使用權益,且符合消防、用電等安全標準條件下,依法有權申請安裝自用充電樁。遇到物業無故拒絕配合時,可留存車位使用權憑證、溝通記錄、相關政策文件等依;同時安裝及施工過程中,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用電規范,施工后及時恢復公共區域原貌,兼顧鄰里利益。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而言,配合業主安裝自用充電樁是法定及政策要求的義務,不得隨意推諉、拒絕。面對業主申請,應積極協助提供圖紙、對接勘查、配合施工;若擔憂安全問題,可強化現場監管、規范施工標準,引導業主合規安裝,也可牽頭推進小區充電樁集中規劃、分區布局,從源頭化解零散安裝帶來的管理難題。
對于小區治理而言,業主合理訴求、鄰里公共利益、物業管理責任三者需要平衡。倡導小區采用集中布局、分區設置的充電樁建設模式,既能滿足廣大車主的充電需求,減少零散施工對小區環境、管線的破壞,也便于物業統一管理、排查安全隱患,實現個體權益與小區整體利益共贏。
司法裁判守護民生權益,也引導行業規范發展。多方協同發力,才能破解小區充電樁安裝難題,讓綠色出行之路更加順暢。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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