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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黃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26-04-18 20:38:33 瀏覽次數:

  近日,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發布,詳情如下:

  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高新區管委會,黃山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黃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提高客運服務質量,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駕駛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網約車發展遵循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運力規模實行市場調控,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計價規則、收入分配規則應當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向社會公開;計價規則調整時,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建設網約車停車場、上客點等服務設施,督促場站運營管理單位落實管理責任。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載明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8年。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三)車輛自公安部門初次注冊登記日期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間隔不超過3年;

  (四)燃油車排量不低于1.5L或1.4T,新能源車輛續航里程不小于250km;

  (五)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內音視頻監控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信息數據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車內應當張貼具備社會公眾查詢車輛合規信息的標志,不噴涂巡游出租汽車標志,不安裝頂燈等裝置;

  (八)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約后,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 網約車需要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后,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辦理變更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

  網約車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會同市公安部門按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優質的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線下服務機構、單車及駕駛員獎懲和考核體系,完善準入退出機制。

  (一)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在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下服從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二)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四)公布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健全駕駛員服務處理機制,對駕駛員不積極配合處理乘客投訴或者糾紛的,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被投訴駕駛員派單。

  (五)網約車運價市場調節,由平臺公司根據運營成本和市場供求自主定價。通過服務平臺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并按規定提供發票。

  (八)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九)通過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部門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巡游攬客或在設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的站點候客,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巡游出租汽車提供運營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相關規定。

  巡游出租汽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出租汽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將接入本平臺公司的車輛和駕駛員等信息,向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報備,內容如下:

  第二十三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不得超越網約車經營許可事項從事其他客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信息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

  (三)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四)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序等,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條 聚合平臺應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依法建立健全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并要求網約車聚合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實行分級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市場監管責任。依據職責和監管區域實施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及相關證件核發管理;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乘客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網約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網約車市場秩序。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業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信用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平臺公司分類監管和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部門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七條 通信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駕駛員及網約車聚合平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由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通信、公安、網信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使用年限自車輛在公安部門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三十一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信息平臺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企業法人。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提供合乘服務,經公安部門注冊且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7座及以下私人小客車,并在合乘平臺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出行計劃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合乘出行分攤成本僅限于當次合乘出行車輛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發生的高速公路、橋隧通行費。縣(區)行政區域內每車每天合乘不得超過四次,跨縣(區)行政區域每車每天合乘不得超過兩次。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同時利用不同合乘平臺變相實現多批乘客合乘,除通過合乘平臺明示的合乘分攤費用外,不得要求合乘者分攤其他費用。

  合乘出行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愿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合乘各方應配合執法檢查,并主動提供合乘信息。任何企業和個人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相關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黃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黃政辦〔2024〕6號)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未明確事項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