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江門市商務局提供2026年6月3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間的公務出行汽車租賃服務,保障公務出行。
2.依法登記設立的獨立法人,須有滿足服務需求的車輛數量,企業近三年財務狀況良好。
3.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車型(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車)及數量,車齡須符合營運車輛的標準和要求。
4.根據租賃車輛保障公務鼓勵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的規定,投標供應商提供公務出行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30%。
5.具備處理突發事件(故)的應急能力,并提供完善的應急及突發事件處理服務。
6.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夠嚴格按照汽車租賃管理法規《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22號)和《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開展相關業務。7.按相關法規為租賃車輛購買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座位)險等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不低于50萬元,承運人(座位)險不低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