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12日,是周女士還車貸的日子,但今年3月還款后,她偶然留意到,自己的還款名目不是月供而是“租賃消費”。
她翻找出當初購車簽署的文件才發現:原來簽訂的是一份《融資租賃合同》,而非《汽車抵押貸款合同》或《個人購車貸款合同》。這也說明其借款對象并非銀行,而是一家融資租賃公司。
“辦理分期時,工作人員跟我說是‘車貸’,現在才發現是租賃,車輛權屬都變了。全程不知情!”周女士十分懊惱。新車掛在其公公名下,購車當日因為周女士工作太忙,就讓年邁的公公獨自去辦理,“沒有想到就鬧了這一出”。
據周女士回憶,在購車過程中,4S店銷售曾一直以“車貸”代指,從未提到過“融資租賃”相關表述。發現合同性質后,周女士還曾去質問融資租賃業務員,對方更是表示,“融資租賃是車貸業務的一種”,仍未清晰告知兩種業務的區別和前者可能的風險性。
律師明確告訴灣財社記者,車抵貸和融資租賃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監管部門肯定是不允許‘將車貸包裝成融資租賃’的,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據介紹,雖然兩種金融交易形式下,車輛均掛在車主名下,但融資租賃的車輛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一旦融資租賃公司倒閉或出現糾紛,或將面臨“錢車兩空”或無法過戶的風險。
周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在投訴平臺上,不少車主都有相似的經歷。4S店與金融機構終端從業人員的操作規范性因此備受關注。
終端業務員的錯誤表述是故意混淆,還是業務培訓不到位?南都·灣財社記者曾分別發函至案涉融資租賃公司與4S店所屬汽車品牌方,但截至發稿前未收到回復。針對4S店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是否盡到告知義務,目前未有充分證據證明,灣財社記者曾致電相關銷售人員,對方模糊表示“應該告知了”,但拒絕透露更多信息。截至目前,記者暫未與涉事4S店取得聯系。
去年末,周女士以其公公名義分期5年(60期)購買了一輛總價約13.7萬元的轎車,本欲辦理8萬元車貸,卻不想被“誤導”簽下了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
提供融資租賃產品的是一家大型第三方融資租賃公司(非銀行、車企金融公司與車企旗下融資租賃公司)。根據租賃合同,該融資租賃公司替周女士向4S店付款8萬元,周女士則需以每月1735.75元租金(第一期扣除919.62元服務費,實際租金為816.13元)的形式向租賃公司還款,共計需還103225.38元,租金結清后,周女士還需支付100元的留購價款才能將車輛解押過戶。
據周女士回憶,在購車過程中,4S店銷售人員曾一直以“車貸”代指,從未提到過“融資租賃”相關表述。今年3月發現合同性質后,周女士還曾去質問融資租賃業務員,對方卻表示,“融資租賃是車貸業務的一種”,并以車輛登記在公公名下、車輛為分期付款方式、還清款項后可辦理解押等手續為由,主張融資租賃與常規車貸業務并無實質區別,未清晰告知兩種業務的區別和融資租賃可能的風險性。
周女士對融資租賃并不了解,始終擔心背后風險,她曾與融資租賃公司業務員溝通提前結清,卻被告知需要繳納高額違約金與利息。
租賃公司并非坐地起價,所有的違約責任都清清楚楚標記在合同上。根據租賃合同,周女士一年以內提前還款,需繳納剩余本金8%的“預期利益損失費”,兩年內提前還款的預期利益損失費為剩余本金的6%,兩年后則為2%。
同時,因周女士的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前期利息占比較高,租賃公司業務員告知其當前所還租金幾乎均為利息。這意味著,若周女士現在提前還款,除了要繳納幾乎全額本金約8萬元,還將面臨約6400元的預期利益損失費,算上已還的3期租金,其額外支出將達到約1.16萬元,占原利息接近一半。
目前,周女士進退兩難。“我那天太忙了,公公一個人去的4S店。他年紀大,眼神也不好,沒仔細看合同,讓他簽字就簽字。”周女士無奈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當前行業普遍認知中,融資租賃模式通常適用于征信狀況不佳、低首付購車,或帶有免息、返利等優惠政策的場景,但周女士均不涉及上述情形。其公公雖為征信白戶,但周女士表示,即便公公無法通過銀行貸款審批,也可由本人直接認購車輛,且其個人征信狀況良好。
周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在社交平臺和投訴平臺檢索“融資租賃”,不少車主都有著和周女士相似的遭遇,即在辦理分期業務時未被告知“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的區別,并不知曉簽署的是融資租賃合同,甚至部分車主反映稱“合同都沒給我看,就讓我面簽”。
一河南車主也向灣財社記者反映,其本欲辦理銀行或廠家汽車貸款,但銷售人員全程以“低息貸款、月供還款、車輛歸我所有”等話術誘導其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全程未提示合同性質、車輛所有權歸屬、提前還款違約金等關鍵信息。
針對租賃公司內部是否有明確的業務名稱使用規范與禁止性條款等問題,南都·灣財社記者曾發函至該租賃公司,但截至發稿前暫未得到回復。
作為金融機構的合作方,4S店銷售人員也是引導客戶選擇金融交易形式的重要一環。日前,記者致電了經手周女士購車一事的4S店銷售人員,對方僅模糊表示“應該”告知了車貸和融資租賃方案的區別,但對于記者的更多疑問,對方拒絕回應。截至發稿前,記者暫未與4S店取得聯系。
就周女士提供的材料及線索來看,法律人士認為相關行為或涉嫌“欺詐”。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培杰指出,終端業務員若將“融資租賃”刻意描述為“銀行車抵貸”,隱瞞了車輛所有權在租賃期內歸租賃公司這一核心事實,導致消費者在錯誤認知下簽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可能構成欺詐。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銀發〔2019〕316號)規定,不得進行誤導性宣傳。“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在法律關系(所有權歸屬)上截然不同,業務員聲稱‘屬于車貸一種’是對消費者的欺騙。”曹培杰認為。
曹培杰表示,基于欺詐或重大誤解(民法典第147、148條)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若合同成功撤銷,周女士需返還車輛或融資款本金,但無需按合同支付高額租金,只需按LPR支付資金占用費。
不過曹培杰也提醒,周女士需提供能證明對方承諾是“貸款”的溝通記錄,如微信聊天記錄、錄音等,以及顯示為“租金”的還款短信、當時在場人員的證言等作為核心證據。“并且需注意,撤銷權應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針對當前形勢,曹培杰建議周女士采取“三步走”策略。“一是協商談判。”曹培杰建議周女士整理證據,書面函告4S店及融資租賃公司,指出其欺詐及未盡提示義務的行為,主張合同可撤銷,要求僅歸還本金及合理資金占用費,并免除不合理違約金。
二是行政投訴。周女士可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虛假宣傳、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舉報違規融資租賃業務,若涉及銀行渠道違規,還可向銀保監會投訴。“行政力量的介入往往能有效迫使企業讓步。”
三是司法訴訟。若協商無果,周女士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合同。一旦欺詐成立,違約金條款自然無效;即便法院不撤銷合同,也可依據民法典請求法院調低過高的違約金,“通常高于實際損失30%的部分可被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周女士合同中的違約金也屬于較高水平。南都·灣財社記者從行業了解到,當前車貸提前還款違約金根據提前還款期數不同,大都處于2%至5%之間。“雖然約定違約金合法,但8%的比例顯著過高。根據司法實踐,法院通常會參照金融機構的資金成本,將違約金調整至2%-3%或按LPR(3月人行5年期以上LPR為3.5%)的1.3-1.5倍計算。”曹培杰表示。
近兩年來,不少新能源車企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推出“低息購車”等金融優惠方案,讓以售后回租為主的融資租賃模式愈發受到消費者關注。
據了解,汽車金融機構主要分為銀行、車企金融、廠商系融資租賃公司、第三方融資租賃公司等類別,門檻依次遞減,但風險也隨之提升。其中,第三方融資租賃業務,也是問題高發、亂象頻出的重災區。梳理黑貓投訴數據可見,有關誘導簽約、實際利率偏高的投訴,主要集中在車主、第三方融資租賃方及汽車經銷商構成的三角關系里。
對于消費者而言,選擇何種金融交易模式,本應享有充分的自主決定權。但從上述案例中部分經銷商、第三方融資租賃公司工作人員的實際操作來看,消費者的這一權利已被變相剝奪。
談及經銷商促成車主采用融資租賃模式的動機,一名國有股份制銀行車貸業務從業人士告訴南都·灣財社記者,銀行為控制不良貸款率,會對于貸款人的資質審批有較為嚴格的要求,比如年齡、存款、流水等硬性指標,“相較而言,融資租賃放款條件通常寬松許多。”
另一方面,“有利可圖”是更具說服力的根本原因。汽車金融大全App、靠譜金服創始人匡志成告訴南都·灣財社記者,若融資租賃公司給到4S店的返點高于銀行及廠商金融,會直接促使經銷商更有動力向客戶推薦融資租賃方案。
盡管涉及一些保密信息而未透露具體數據,但某合資品牌授權經銷商銷售人員明確告訴灣財社記者,在他們店里,融資租賃公司給的返點確實比銀行更高,“這些都是能談的,操作空間很大。”
上述銀行車貸從業人士指出,其所在銀行車貸業務當前實際年化利率為5%-6%。相較之下,本文案例中的實際年化利率多大于10%,部分車主實際年化利率甚至高達15%以上。兩種業務存在較大的利息差額,也讓經銷商推介融資租賃業務具備充分的返點空間。
南都·灣財社記者了解到,金融保險推介返傭是目前經銷商盈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2025年全國汽車經銷商生存狀況調查結果》,在經銷商的毛利構成中,新車和金融保險的毛利貢獻分別為-25.5%和24.3%。
其中,金融保險的毛利貢獻比例已經歷同比下滑,2024年的對應數據是38%。下滑原因與國家監管叫停金融機構“高息高返”息息相關。經銷商龍頭上市公司中升控股(在2025年業績報告中就曾明確指出,該年六月末金融機構“高息高返”的金融產品全面收停,新車交叉銷售利潤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傭金收益斷崖式下滑。
據公開報道,“高息高返”時期,銀行通常補貼返點在10%-15%范圍不等。“現在這部分返利已經沒有了。”上述銀行車貸從業人士表示,目前其所在銀行仍存在一定返傭,但較叫停前已有大幅下滑。
隨著銀行返傭下滑成為行業趨勢,返點操作空間更大的融資租賃公司反而更容易獲得經銷商青睞,尤其是部分依賴金融業務獲取利潤的經銷商甘愿為其鋌而走險。正是這類不規范操作與不當引導,直接導致融資租賃行業亂象頻發,行業整體口碑與合規形象面臨嚴峻挑戰。
“融資租賃本身并不是套路,”汽車金融大全App、靠譜金服創始人匡志成強調。但從本文涉及的案例來看,并非所有從業者都能做到全流程公開、合規操作。這導致不少車主在被誤導后,已然置身于巨大的消費風險邊緣。
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是所有風險的源頭。曹培杰強調,在租金還清前,車輛所有權歸屬租賃公司,一旦與租賃公司出現糾紛或后者倒閉,消費者可能面臨無法過戶甚至“錢車兩空”的風險。
南都·灣財社記者了解到,采用融資租賃模式并還款完畢后,車主需要前往車管所對車輛進行解押,此環節必須由租賃公司配合完成。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并未在公安交管系統備案,必須出示營業執照原件才可辦理解押,而這一步驟也成了這些融資租賃公司二次創收的途徑,進一步拉高車主融資成本。“這個時候租賃公司客服會建議你購買‘代辦’服務,服務費數百元不等。”不少車主在社交媒體反映道。
另一方面,所有權歸屬租賃公司,這意味著車主違約后其有權處理車輛。據了解,目前通過融資租賃模式購買的車輛都會被加裝GPS,在相關合同中,租賃公司會約定其“有權自行或者授權第三方通過GPS系統等監管平臺對租賃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了解”,也就是說,租賃公司將掌握車輛所處的地理位置及使用軌跡,一旦車主出現逾期未還款等違約行為,租賃公司或將直接采取拖車處理。
“逾期后,在未收到任何正式書面通知、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租賃公司已私自將本人車輛拖走,至今拒不告知車輛具體停放位置。”黑貓投訴平臺中,類似投訴層出不窮。
因此,融資租賃可以做,但需充分知曉其性質與風險。曹培杰提醒,在簽署此類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合同條款,留意“出租人”“承租人”等字樣,不要違背主觀意愿輕易簽字。此外還要留意“費率”與“利率”的表述,“銷售口頭說的‘費率’往往不包含隱性成本,實際年化利率可能極高。按規定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記載年化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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